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以来,黄河水利委员会督促指导山东、陕西、内蒙古、甘肃、四川5省(区)发布2021年总河湖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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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总河长令——加快美丽幸福河湖建设进程。5月8日,山东省委书记、省总河长刘家义,省长、省总河长李干杰共同签发山东省第七号总河长令,要求坚持结合地域、河(湖)情、文化等实际,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科学合理规划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任务,分批分级推进实施,有序推动开展好美丽幸福河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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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总河湖长令——部署推进河湖长制工作任务。4月3日,陕西省委书记、省总河湖长刘国中,省长、省总河湖长赵一德共同签发陕西省*号总河湖长令,要求从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落实河湖长制,扎实有效地做好河湖保护治理工作,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为新时代追赶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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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河湖长令——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总河湖长石泰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总河湖长布小林共同签发内蒙古自治区*号总河湖长令《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河长、湖长在河湖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人主体责任和检察长在服务保障河湖综合治理的法律监督责任,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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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总河长令——强化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制定河湖长制工作要点。2月3日,甘肃省委原书记、省原总河长林铎,省长、省总河长任振鹤共同签发甘肃省第三号总河长令《甘肃省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各级总河长和党委、政府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真正做到问责激励两端发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有能”转变。5月12日,甘肃省委书记、省总河长尹弘,省长、省总河长任振鹤共同签发甘肃省第四号总河长令《甘肃省2021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要求全省河湖长制工作要立足生态战略大局,强化“上游担当”、落实“源头责任”,推进河湖保护治理能力不断提升,河湖面貌和功能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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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总河长令——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工作任务。4月10日,四川省委书记、省总河长彭清华,省长、省总河长黄强共同签发四川省*号总河长令,*将《2021年四川省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以总河长令形式发布,全面部署四川省2021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求聚焦管好盛水的“盆”和盆中的“水”,以能力建设为抓手,以河湖管理保护示范县为引领,纵深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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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黄河流域五省(区)发布总河湖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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