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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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资环〔20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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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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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1〕4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1〕52号)要求,结合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有关规定,考虑中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现将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并调整部分以前年度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相应追加你市、县(市)2021年相关支出预算指标(具体项目、金额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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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环资〔2021〕46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环资〔2021〕36号)和《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环资〔2020〕7号)要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采取项目法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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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得污染防治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补助同一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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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做好项目前期谋划,避免“资金等项目”。请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强化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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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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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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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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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市县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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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绩效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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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市县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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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绩效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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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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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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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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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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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注:该指标由国家部委下达的指标值分解,各相关市县应按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设置数量指标和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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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附件6
注:该指标由国家部委下达的指标值分解,各相关市县应按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设置数量指标和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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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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