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三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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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结合近期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及评审情况,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形成了《湖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三批)》(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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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纳入名录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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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情况,将智造园北区(源武汉化工二厂、武汉汉洪化工厂、武汉四方行化工有限公司)场地、武汉华中铝加工厂、武汉第二电线电缆厂、武汉铝厂、原武汉化工原料厂(新益村城中村改造K3地块)、原武汉双强化工有限公司北厂区南泥湾大道南侧地块、武汉中联制药厂、武汉海德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汉业武洲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枝江市华威氯化锌厂、枝江市鑫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宜昌聚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长阳天长化工有限公司、天门华普医药、天门易普乐农化有限公司等15个地块新增纳入名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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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出名录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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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情况,将武汉青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昌汽车标准件厂场地、阳新县银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阳新县金宝矿业有限公司、阳新县鑫旺矿业有限公司、黄石市冠宇工贸有限公司、阳新县加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富诚矿业有限公司、阳新县星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厂址、沙洋武汉富泰革基布有限公司卷桥厂区、湖北省钟祥市第二农药厂、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松滋市南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丽松林化厂等15个地块移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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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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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污染地块利用。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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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对列入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列入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和修复方案均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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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后期管理措施。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要求落实后期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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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三批)新增纳入名录地块和移出名录地块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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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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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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